6.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课件)-《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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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01
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02
任务二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03
任务三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
04
任务四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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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申报纳税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2)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的年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再减除年度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3)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额,低于依法计算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纳税人应当于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见表6-5)。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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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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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申报纳税
(二)经营所得的自行纳税申报
需要办理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见表6-6),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见表6-7)。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见表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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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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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申报纳税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自行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纳税;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见表6-9)。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见表6-9)。
同时,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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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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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申报纳税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见表6-5);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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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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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扣预缴申报
(一)预扣预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法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二)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反馈扣缴信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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