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部分:税收筹划概述
第二部分:税种分类视角下的税收筹划
第三部分:企业生命周期视角下的税收筹划
第四部分:国际税收视角下的税收筹划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筹划概述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筹划方法
税收筹划 Tax Planning 1
税收筹划
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筹划
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跨国业务活动的税收筹划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筹划方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税收筹划 Tax Planning 2
跨国公司投资者可以通过在避税地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诸如常设机 构、 子公司、国际控股公司、国际金融公司、国际租赁公司等,来达 到筹划目的。
一、利用常设机构进行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用来确定纳税人的所得是否和某国有实质性的联系从而使 该国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概念。
归属原则: 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其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可行使 地域管辖权;否则不对其所得征税。
引力原则: 有的国家除了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所得征税,对
于跨国企业不通过常设机构,但是经营的业务与常设机构相同或同类 ,由此获取的所得也要征税。
第一节 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筹划
税收筹划 Tax Planning 3
作为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用语,关于常设机构的定义和判定标准是税收协 定的主要条款。
如何利用税收协定的规定,如何规避成为缔约国一方的常设机构,是国际 税收筹划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随着技术进步和生产周期的缩短,很多企业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免税期间内 完成经营活动。例如:对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很多税收协定按持续时间 12个月以上和6个月以上来判定其已构成常设机构。跨国纳税人可以尽可 能缩短工期,设法在到达规定期限前完工撤出,从而避免成为事实上的常 设机构,免于缴纳非居住国的所得税。
税收筹划 Tax Planning 4
1、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各国税收协定中,规定了大量不视为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例如货物仓储、存 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助性营业活动等。
一般而言,外国公司的常驻代表机构(Representative Office)只能在东道国参与 非营业性的经营活动。如果东道国与母国之间未签订税收协定,则具有较大被 认定为常设机构的风险。因此, 一般设立代表处,应在与东道国之间有税收协 定的国家设立,同时注意其职能和活动,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在我国分别与美国、加拿大、比利时、丹麦、泰国、新加坡等国签定的“关于 对所得避税以及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明确规定,对下列机构或场 所不能视为常设机构:
1)以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为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以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为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仓库。
3)以专为另一企业加工为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房。
4)以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而搜集情报为目的所设置的固定场所。 5)以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或辅助性活动为目的所设置的固定场所。 6)专用第(1)~第(5)所述活动相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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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 Tax Planning 5
2 、寻求不被视为常设机构的业务模式
从法律角度看,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独立法人。
从税务角度讲,不论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纳税。
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 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有不同规定。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东道国的居民纳税人),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 务,在东道国基本上是查账征税;
分公司则属于外国企业在东道国的 “ 常设机构”或办事处,往往承担 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东道国的所得纳税),通常是核定征税。
此外,两者在税率、优惠政策、征管等方面也存在差别待遇。
二、建立境外分公司(子公司)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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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 劣势
登记注册简单、快捷、费用低,不缴 纳资本注册税及相应的印花税,法律 和行政管理规定相对宽松 在东道国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无资格享受当 地政府为法人公司提供的税收优惠或其他投资 鼓励政策
分公司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