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企业所得税(课件)-《税收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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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概念
二、企业所得税特点
三、企业所得税作用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1月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实行综合课征制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比较复杂
征税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
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是调节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重要工具
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强化国家对经济的监督力度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
企业所得税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手段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 和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居民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
第一,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中的“法”是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在中国境内成立
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即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成立条件、程序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
第一,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二,在中国境外成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这类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否则即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
4个核心要素(即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和一个关键认定标准,即全面管理和控制。
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3)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不看国籍,看居住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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