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章 关税的税务筹划(课件)-《税务筹划(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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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八章 关税的税务筹划
第一节 关税完税价格的税务筹划
第二节 关税税率的税务筹划
第三节 特别关税的税务筹划
第一节 关税完税价格的税务筹划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
我国《海关法》规定了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由货物的价款、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构成,进口货物的价款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即以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为基础。
实付或应付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某些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
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的费用,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
根据进口货物不同的成交价格,海关对最终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是:
1.若成交价格为CIF价格
完税价格=CIF价格
2.若成交价格为FOB价格
完税价格=FOB价格十运费十保险费
3.若成交价格为CFR价格
完税价格=CFR价格十保险费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定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是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没有这一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倒扣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方法是以被估价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扣除国内的合理利润、正常的税费支出,估定完税价格。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五个条件:
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
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
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3.计算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是以相关项目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相关项目包括: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4.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三)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3.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关,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关,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5. 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6.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7.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价格扣除其折旧额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9.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易货贸易,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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