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十章 国际货运相关公约与法律
学习目标
思考练习
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知识目标
掌握国际海上货运公约的具体规定;
了解中国在海上货运方面的相关法律;
掌握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
熟悉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律;
掌握国际多式联运法律与惯例。
技能目标
掌握各个法律与惯例的内容特征;
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国际货运纠纷。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运公约与中国法律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与法律
知识点睛
第三节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律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运业务并不随着货物的出运或到达而终止,在开展货运业务时通常会伴随着货运纠纷,其中常见的纠纷主要有货运事故和合同纠纷。为了妥善处理这些纠纷,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来支撑,国际货运的法律框架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等多个部分。
三、《汉堡规则》
二、《维斯比规则》
一、《海牙规则》
四、 中国相关法律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运公约与中国法律
《海牙规则》以公约形式规定承运人对承运货物应负的最低限度责任,限制了承运人在提单中滥列免责条件的做法,从而使货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某些保证,对缓和承运人同货主之间的矛盾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是有利的。
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1)承运人必须承担的两项义务。
(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和赔偿限额。
(4)索赔与诉讼。
一、《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的简称。由于《维斯比规则》又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故也与《海牙规则》一起简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该议定书共17条,于1977年6月生效。《维斯比规则》虽然对《海牙规则》中的某些条款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如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明确了集装箱和托盘运输中计算货物最高赔偿责任的数量等、但其修改很不彻底,特别是对承运人的主要责任与义务并未作实质性修改,对承运人的不合理免责条款仍毫无触动。
二、《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1)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3)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4)诉讼时效。
二、《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的简称,于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上讨论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截至1996年10月,共有成员国25个,其中绝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汉堡规则》全文共分7章34条条文,《汉堡规则》在制定中,对《海牙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明显地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汉堡规则》
(1)变更了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
(2)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3)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4)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汉堡规则》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上除了适用上述的国际公约外,同时还适用国内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等。
四、中国相关法律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与法律
二、变更运输与不正常运输
三、航空货运索赔
一、有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
《华沙公约》的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1929年10月12日由德国、英国、法国、瑞典、苏联、巴西、日本、波兰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它是最早的国际航空私法,也是截止目前为止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航空公约。《海牙议定书》签订于1955年,并于1963年8月1日生效。
一、有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
《华沙公约》和《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航空货运单
3.承运人责任
4.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5.索赔和诉讼时效
一、有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
(一)变更运输
1.变更运输的范围
2.变更运输的前提
3.变更运输的处理
(二)不正常运输
1.不正常运输的货物种类和代号
2.货物破损
3.无人提取货物
二、变更运输与不正常运输
三、航空货运索赔
1.索赔地点
2.索赔时限
3.索赔的手续
4.理赔与赔偿的最高限额
5.诉讼地点与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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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三节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律
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