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3-3消费税的会计核算(课件)-《企业纳税会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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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项目三 企业消费税实务 第三讲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本节主要内容 1、会计科目设置 2、自产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3、视同销售的核算 4、自产自用消费品的核算 5、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6、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例:某化妆品厂当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化妆品3000套,不含税出厂价220元/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05600元,实际生产成本为140元/套,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讫。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 (1)销售实现,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765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 600 (2)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660 000×15%=99 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9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9 000 一、自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会计核算 (1)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会计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某汽车厂将自产的越野车用于对A公司投资,该厂这种型号的越野车不含税售价为150 000元,单位成本为100 000元,双方协议投资作价145 000元,消费税税率为5%。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 000×16%=24 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 000×5%=7 5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3 5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000 ——应交消费税 7 500 资本公积 12 000 二、纳税人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会计核算 总结:.视同销售   (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如无偿赠送他人),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2)应缴消费税的包装物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主营业务成本) 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他业务支出) 例:某酒厂销售散装粮食白酒10吨,不含税售价2400元/吨,生产成本1600元/吨。随同白酒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桶400只,每只不含税售价20元,成本价12元/只。粮食白酒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5%,定额税率为0.5元/斤。 应纳增值税税额=2400×16%×10+20×16%×400=5120(元) 借:银行存款 37 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 000 其他业务收入 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120 应纳消费税税额=10×2000×0.5+2400×25%×10+20×25%×400=18 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 000 其他业务支出 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 000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 例:某化妆品厂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60000元,随同产品销售出借包装物30只,每只成本价30元,每只收取押金46.8元。包装物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核算,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讫。在约定的退还期限内因包装物损坏而无法收回。消费税税率为30%。 确认销售收入、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71 228.64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其他应付款 1 4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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