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章 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节 税收法律体系
第三节 税收基本原则
第四节 税收法理
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与本质
税收的概念
税收的本质
一、税收的概念
定义: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税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理财行为。
从公共产品理论角度分析,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
从法学角度分析,税收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
二、税收的本质
(一)税收是社会再生产中的一个分配范畴
(二)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殊分配范畴
(三)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
(一)税收是社会再生产中的一个分配范畴
1.社会再生产由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服务等环节组成,分配是在人与人之间划分社会产品占有和支配权的一个环节,税收是社会产品分配体系中一种十分重要的分配形式。
2.社会总产品从物质形态上可划分为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两部分,从价值形态上可划分为C①+V②和M③两部分,C+V是用于社会简单再生产的补偿部分,一般不能用于社会范围内的集中分配,M是可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的积累部分,是税收分配的主要对象或根本源泉。
①C即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由物化劳动创造。
②V即工资,是劳动者自己创造的价值。
③M即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
(一)税收是社会再生产中的一个分配范畴
3.税收总体上是在社会产品初分配基础上的再分配。
4.税收分配由两个相互关联但性质不同的过程构成:①部分社会剩余产品从纳税人手中向国家的单向转移和集中过程;②国家与纳税人及相关主体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的身份地位及相互关系的变化和再生产过程。
5.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从微观经济角度对税收本质属性的一种概括,但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税收本质又可概括为与提供社会再生产正常循环周转的外部条件紧密相连的社会公共费用,或纳税人为享受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向提供方支付的一种报酬或对价。
(二)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殊分配范畴
1.税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税收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支持其实现社会公共职能的最重要的物质手段。
3.国家是税收分配的唯一主体。
4.税收分配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
5.税收分配的根本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6.税收分配在现象形态上表现为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三)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
人类社会自从产生以来,已经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多个不同的社会形态,每个社会形态下的税收都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形态下税收的性质和特点,这就是税收的社会特殊性。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产品分配形式,这是从其共性本质而言的,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模式,不同社会形态又有不同的阶级构成和生产力发展状况,因而不同社会形态的社会公共需要不仅在具体内容上而且在实现形式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现实生活中的税收都是公共性与阶级性的有机统一体。
第二节 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
我国的税收法律级次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收入分配规则
一、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
定义:税收法律体系是由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互联系、构成的一个系统性税法体系。税收法律体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税收法律体系是指在宪法的框架内制定的、对税款征收与税收管理进行规范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称。
广义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宪法的涉税条款、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税收行政法规与规章,以及与税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法律五个层次。这里重点对广义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前三个层次进行介绍。
(一)宪法中的涉税条款
只有在宪法中加入涉税条款,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国家征税权,并进一步对税收基本制度、税收立法权、税权分配进行规范,从而防止国家征税权的过度膨胀,在国家征税权和公民财产权之间实现平衡。
1.确认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税收征纳双方的规范必须依据立法机关的法律。
2.明确各级立法机关的税权划分,主要是中央与地方各级立法机关之间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3.以禁止性条款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保证重要税收的立法权由立法机关行使。
(二)税收基本法
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法通则,是对各类税收中的共性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对各单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起统领、约束、指导、协调作用。除宪法的涉税条款之外,税收基本法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其相抵触。
思考:查阅资料,中国目前为何没有设置税收基本法,以后是否需要设置税收基本法。
(三)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对专门税收事项进行规范的法律,二者的区别在于功能不同。
税收实体法: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课税要素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