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理论与政策
第一节 环境保护税理论
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
第三节 资源税
第一节 环境保护税理论
环境保护税的理论基础
环境保护税的职能及其与排污费的区别
一、环境保护税的理论基础
环境保护税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的“庇古税”。1970年,OECD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并逐渐衍生出受益者付费原则、使用者付费原则、双重红利假说,共同构成传统环境保护税理论基础。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绿色增长的理念兴起。在这些理论的引领下,各国开始兴起新一轮的环保改革实践。
二、环境保护税的职能及其与排污费的区别
环境保护税从广义上来说是一国为实现环境保护职能,对因自身行为对自然环境造成影响的组织和个人无偿地、强制地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目的不是筹集财政收入,而是与环保工程管理相配套,以法律刚性为依托确保绿色发展贯彻落实,其社会意义远大于经济利益。
2018年4月是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地首个征期。
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定额税率的确定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在界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过程中,要关注直接排放。若纳税人通过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并交纳相关处理费用的,则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环境保护税定额税率的确定
征税对象: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声、固体废料
其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分别税率为1.2元-12元和1.4元-14元;
噪声按超标分贝数每月350元-11200元收税;
固体废料按排放量每吨5元-1000元收税;
由于各地区执行环境保护税具有差异,因此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裁量权。
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固体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计算为例: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固体废物的适用税额:煤矸石的适用税额为每吨5元;尾矿的适用税额为每吨15元;危险废物的适用税额为每吨1 000元;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适用税额为每吨25元。
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某企业10月产生尾矿25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5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300吨。
解析:该企业10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2 500-500-300)*15=25500(元)
第三节 资源税
资源税的概念和作用
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的概念和作用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一、资源税的概念和作用
征收资源税的作用主要有:
我国资源税根据应税产品的差异确定差别税率,使资源税能够有效调节企业的级差收入,为企业之间开展平等竞争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对开发利用应税资源的行为课征资源税,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有偿占用的原则,可以促使纳税人节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的收入规模及其比重不断增加,其财政意义也日渐明显,在国家寿集财政资金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资源税各税目的课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金锭、氯化钠等初级产品。
(三)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1.销售额的确认
(1)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关凭证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