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七章 税权划分与
税收法治理论
第一节 税权划分的概念、内容及理论依据
第二节 税权划分的模式
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权划分框架及改进思路
第四节 我国税收法治
第一节 税权划分的概念、内容及理论依据
税权的概念和内容
税权划分理论
一、税权概念和内容
(一)税权的概念
税权一词在中国最早出现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之后又出现在 1993 年发布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学界普遍认为税权是税收的相关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表现形式,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而分权是对税权的分配。
(二)税权的内容
税权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税收司法权、税收政策制定权、税收执法权、立法税权、执法税权、税收管理权、税收收入归属权、税法解释权、税收调整权,等等。本章主要侧重于政府之问的税权划分,因而不考虑纳税人的权利问题,暂默认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政策制定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政府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税收法规的权利,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构成。税收立法权一般可以通过横向和纵向划分,在纵向方面,税收立法权可以分为中央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
2.税收征管权
税收征管权是税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收、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权力,主要包括征收、管理和稽查三个方面。
3. 税收收入归属权
税收收入归属权是指各级政府依法享有的与其履行职能相对应的税收收入的权利。
二、税权划分理论
(一)税权划分应遵循的原则
美国财政学家赛林格曼(E. A. Seligman)提出对税权的划分需遵守三个原则——效率原则、适应原则、怡当原则,即需要根据各个税种的征收效率以及对中央和地方的适应程度来进行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
美国财政学家迪尤(Due)认为对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需要遵循效率原则和经济利益两个原则。遵循效率原则是为了尽量减少征管成本,遵循经济效益原则则是为了保证收入来源,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保证税收收入的最大化。
马思格雷夫(Musgrave)认为税收除了有效利用资源原则以外,还需要公平权利原则,并且提出了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的七个标准,对税收的划分提出了比较系统的理论。
在总结前人理论的基础上,约翰•诺里加尔德、杰克•M.明牧相继提出比较综合和系统的税权划分理论,对税权划分领域的研究更进了一步。
不同理论下税权划分应遵循的原则如图7-1所示。
图7-1 不同理论下税权划分应遵循的原则
(二)税权划分的理论依据
1. 最优分权模式的菜单理论
斯蒂格勒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一文中表示,地方政府相较于中央政府更加了解其所管辖区域内公共产品的种类及需求,同时不同区域内的居民有权利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公共产品及需求。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及收入的公平分配,需要将决策权下放于较低层次的行政部门。
2.政府职能划分理论
马思格雷夫认为公共部门的活动区域一般分为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以及稳定这三类,有关于资源配置的职能在各个地区可以不同,这取决于各地区居民的偏好不同,政府以此来划分财政管理权限。
3.受益原则分权理论
经济学家埃克斯坦认为,依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是个有效方法。对整个国民有益的公共产品需要由中央政府来决定,对一些受益范围有限的公共产品职能需要由当地政府来行使。
4. 用脚投票理论
用脚投票理论的代表者蒂布特认为,人们之所以愿意聚集在一个区域或者一个政约管辖区域内,是因为他们想要在这片区域中寻找他们享受到的公共产品和自身需要缴纳的税收之问的一个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比例或者组合。地方税权的存在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居民自由选择的首要前提。
第二节 税权划分的模式
税权划分的具体形式
不同分税制的特征
发达国家税权模式
一、税权划分的具体形式
分税制是具体安排各级政府收入责任、划分财政收入的一种制度,主要有四种形式。
(1)分税额,即先按税法统一征税,然后将税收收入总额按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割。
(2)分税权,即分别设立中央税和地方税两个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体系,中央和地方均享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权和调整权。
(3)分税率,即按税源实行分率计征。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上下级政府对某一税基按各自既定比率征税,二是上级政府对某一税基按率征税的同时,代下级政府按其税率课征并将税款转给下级政府(即税收寄征),在税法上通常采用地方附加的形式。
(4)分税种,即在税权主要集中于中央的情况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割税种,形成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我国 1994 年分税制改革在中央与地方收入责任安排上主要采取了第二种形式(但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和第四种形式。
不同的国家税权划分各式各样,在税权的纵向划分上大致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