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八下第四课第2框肖像和姓名的权利(共21张PPT)

20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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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初中
学科 道德与法治
教材版本 -
年级 八年级
章节 第四课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
学年 2015-2016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
文件大小 1.43 MB
发布时间 2015-06-18
更新时间 2015-06-18
作者 asdf123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15-06-18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4327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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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肖像再现了个人 的基本特征,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还有剪纸、绘画、摄影…… ——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陈爱华 程秋子 姓名是将人区别开来的文字符号,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姓名包括正式姓名、笔名…… 姓名包括正式姓名、笔名、 艺名、乳名、别名…… 周树人(正式姓名) 鲁 迅(笔名) 成 龙(艺名) 房仕龙(正式姓名)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未经本人同意,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未经本人同意,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未经本人同意,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未经主人同意,有人将该照片改成这样公布于网上。   如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出于恶意而使用公民的肖像,虽未经本人同意,也不属于侵权行为。 如:1、舆论监督中使用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的照片、录像等; 2、 新闻报道中的摄影; 3、杂志插图中的艺术摄影; 4、参加社会活动的照片; 5、寻人启示上的照片; 6、通缉犯的照片…… 维护公共利益不侵权 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新闻一:前段时间,广州市某一姓周的父亲喜得千金后给自己的女儿取名叫周蒽莱。他近日来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 ★当然给孩子取名周蒽莱,既不严肃也不合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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