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教科书分析与教学建议--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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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历史
教材版本 高中历史统编版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年级 高二
章节 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类型 教案-教学设计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35 KB
发布时间 2024-02-04
更新时间 2024-02-04
作者 xkw_073702759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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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教科书分析与教学建议 一、重点和难点 1.重点 关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2.难点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过程。 二、内容分析及教学建议 1.本课立意 厘清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基本发展脉络,了解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过程,认识赋役对于统一王朝的重要意义。通过了解中国关税制度的变迁,特别是在近代丧失关税自主权又历经曲折而收回的过程,认识关税自主权的重要性,同时理解新中国所施行的关税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有利于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制度。 2.子目间逻辑关系 本课包括两个子目。第一子目是“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第二子目是“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两个子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大体为时间先后关系。第一子目叙述的是从秦汉到明清的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进历程;第二子目叙述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和演变过程,虽追溯关税起源,但基本谈的是近现代中国的税收制度。第二子目充分考虑到近现代中国的时代特点,所以在内容选择和侧重点上与古代不同。 3.内容取舍的考虑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是要重点讲述的内容,其中尤其要将秦汉、隋唐、明清等时期的赋役制度讲清楚。关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具有近代特点的税收制度,尽管在一般意义上,关税现象由来已久,但特指由海关代表国家对进出关境的物品所征收之关税,则是伴随近代国家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才出现的。鸦片战争后的一段历史时期,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海关大权也把持在列强手中,所以在近代中国人民的反帝爱国斗争中,收回关税自主权成为一项重要任务。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才真正收回关税自主权。新中国的关税制度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对外贸易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步于民国时期,但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税收制度发挥积极作用,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之后。 4.关键内容表述的说明 (1)第一子目“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秦汉建立了大一统国家,而赋役的征发是统治阶级赖以维持其统治的基础。秦汉建立起统一的、规范的赋役制度,主要包括田赋、人头税、徭役,以及一些杂赋。田赋是土地税,在秦朝税率为三分之二。汉初与民休息,轻徭薄赋,不仅汉高祖时采取十五税一的田赋税率,而且到汉景帝时税率更减到三十税一。人头税在秦朝称“口赋”,据《汉 书·食货志》记载,秦朝“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人头税的税率也很高。汉朝明确向7-14岁的未成年人征口赋,向15-56岁的人征算赋,商人、奴婢的算赋钱加倍。徭役是封建统治者剥削劳动人民剩余劳动的力役表现,是以国家对劳动人民的超经济强制为手段实现的,也是以劳动人民对统治者与剥削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人身不自由为基础的,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是国家对劳动人民实行普遍的人身奴役的一种特殊表现。汉朝的徭役是更卒,要求成年男子每年无偿为国家服劳役一个月,而广义的徭役其实还包括为国家所服的兵役(汉朝有正卒、戍卒两种)。此外,汉朝还对财产、车船等征税。 魏晋隋唐的税收基础最初不是土地,而是户。在经历了魏晋南北朝较长时间的混乱之后,隋唐时期国家重新掌握了数量不少的土地,从而有了授田基础,开始实行均田制。唐朝的租庸调赋役制度与均田制有密切关系,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赋役制度,规定:凡授田者,每丁每年输粟2石或稻3石,称为“租”;每丁每年随乡土所出,输绢、绫、绝各2丈,绵3两,输布者为2丈4尺,麻3斤,称为“调”;用人之力,每年20日,逢闰月加2日,不役者按日折纳绢3尺,称为“庸”。因此,租庸调制实际上向劳动人民征收的赋役也包括了三方面:其一,租,即田赋;其二,调,即户税,相当于秦汉的人头税;其三,庸,即徭役。当然,由于历史背景不同,其内涵有些小的差异。因为有国家按丁授田的前提,租庸调的“租”按丁征收,而且是定额的,每年粟2石或稻3石,而不是像秦汉时期的收取田地所出的“泰半”或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调”类似人头税,却是按户征收,而不像之前汉朝征收口赋、算赋那样按人头计算。“庸”是徭役,但可以通过缴纳一定实物折免,表明农民对国家的强制依附关系有一定的松动。至于兵役,在唐朝前期因为实行府兵制,折冲府兵农合一,而一般农民不需要服兵役。因此,在唐朝初期,租庸调制对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780年,唐朝又进行“两税法”的赋役改革。赋役改革在唐朝前期也一直有,唐初增加过地税和户税,如贞观年间要求按地每亩纳2斗,储于州县,以备凶年;高宗时期加征户税,定九等,每年500-4000钱不等。当然,最重要的是唐朝的均田制并没有完全改变原先的土地占有关系。封建国家授给各色人等的土地,固然有国有土地的性质,但先前存在的私有土地并不会因为均田制的施行而改变所有权。而且均田制虽然规定了永业田与口分田的区别,但口分田退还给国家的情况很少。均田令对土地买卖虽有一定的限制,但实际上违法买卖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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