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解析: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第一高级中学校2023-2024学年高一上学期1月期末语文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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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解析文字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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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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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语文
教材版本 高中语文统编版 必修上册
年级 高一
章节 -
类型 试卷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期末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河南省
地区(市) 南阳市
地区(区县) 邓州市
文件格式 ZIP
文件大小 167 KB
发布时间 2024-02-04
更新时间 2024-02-20
作者 学科网试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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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间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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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2023—2024学年秋期期末高一考前拉练二 语文试题 命题人:滕启斐 审题人:许曼 一、现代文阅读(一)(本题共5小题,1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各题。 材料一: 促成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众形成“耻讼”“贱讼”“惧讼”等观念的,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因。 第一,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供给缺位严重。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影响广被,家国一体的文化观念根深蒂固,以致小民凡遇争论,常以道德代替法律,更以息争的名义,责成里长、甲长、乡绅、族长等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即便有些纷争难以通过调解等非诉讼程序解决,不得已进入诉讼程序,家国一体的观念仍然贯穿始终。在这种文化观念指导下,诉讼被认为不仅有伤和气,而且不利于国家社会稳定,那些动辄运用诉讼解决纠纷的人会被认为是“极不安分的人”,统治者通过多种制度设计阻隔民众运用诉讼解决纠纷,导致诉讼制度供给缺位严重。比如,历代统治者对起诉者指陈事实都有很高要求,稍有不实则刑罚相加。《唐律疏议·斗讼》就规定:“指陈事实,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历代统治者对民众起诉也做出时间限制,在规定时间以外起诉的,官府一律不予受理。民间争端不可能掐算时间发生,若发生之时官府因时间不巧不予受理,时过境迁便不了了之。 乡土小民缺乏诉讼知识,更无诉讼技巧,往往需要法律知识娴熟之人帮忙起草状纸,或代为起诉,但历代政府对代作词牒者严加禁止。《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词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大明律例》规定:“代人捏写本状……俱问发边卫充军。”在没有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小民对诉讼一无所知,只能转由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官府在接到诉讼之时,往往运用“拒绝”“拖延”等手法,限制百姓诉权的行使。正是以上这些导致了诉讼制度供给匮乏。 第二,诉讼需要支付巨额成本。减少诉讼制度供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百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若有重大冤屈,知府、知县、甲长、里长等地方官僚乡绅主持的调解往往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只要还存在诉讼救济途径,仍然会有许多人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这时,只有通过提高诉讼成本,才能使得欲提起诉讼的人不得不接受乡间或官府主持的调解。《国语·齐语》载,双方当事人到庭后,需缴纳“束矢”(相当于100支箭),否则就要败诉。如此昂贵的诉讼费,不是一般人所能负担的。除了金钱成本外,诉讼者还需承担时间成本,因为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及时审结的。一般民间诉讼案件,有迟至二三年者,有迟至五六年者,甚至有的十余年延不结案。百姓诉讼不仅需要支付大量金钱成本、时间成本,诉讼结果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于是反复权衡后,绝大多数民众还是愿意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 第三,扩大非诉讼制度供给,减少人们对诉讼的需求。在诉讼之外,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调解制度既符合儒家“无讼”的价值观念,又不会危及统治者的统治与尊严,所以历代统治者对调解都大力提倡,使得调解制度成为诉讼制度的主要替代方式。早在西周,我国就出现了专事调解的地方官员“调人”,《周礼·地官·调人》载:“(调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此后,调解制度历经秦、汉、唐、元逐渐完善,到了明代已成为一般案件的必经环节。为此明朝还专门在乡里设立了调解民间纠纷的“中明亭”,“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 (摘编自于欣华、曾加《中国古代“无讼”制度供给论析》) 材料二: 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我之被邀,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我那时常觉得像是在球场旁看裁判官吹哨子,罚球。 我记得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某甲已上了年纪,抽大烟。长子为了全家的经济,很反对他父亲有这嗜好,但也不便干涉。次子不务正业,偷偷抽大烟,时常怂恿老父亲抽大烟,他可以分润一些。有一次给长子看见了,就痛打他的弟弟,这弟弟赖在老父身上。长子一时火起,骂了父亲。家里大闹起来,被人拉到乡公所来评理。那位乡绅,先照例认为这是件全村的丑事。接着动用了整个伦理原则,小儿子是败类,看上去就不是好东西,最不好,应当赶出村子。大儿子骂了父亲,该罚。老父亲不知道管教儿子,还要抽大烟,受了一顿教训。这样,大家认了罚回家。那位乡绅回头和我发了一阵牢骚。一代不如一代,真是世风日下。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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