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辛巴燕窝售假事件
事件经过:
1.2020年10月25日,辛巴团队的主播“时大漂亮”在直播时向粉丝推荐了一款燕窝产品。
2.2020年11月4日,有消费者质疑辛巴徒弟”时大漂亮"在直播间售卖的即食燕窝“是糖水而非燕窝”,并要求辛巴对此作出解释。
3.随后,辛巴现身猫妹妹直播间进行回应,为了验证品牌的真实性,辛巴连开数罐新燕窝进行演示并拿出了产品检验报告自证清白。在直播中,辛巴表示,自己有录音,对方需要加价格才要下架视频,这样看来就是赤裸裸的敲诈勒索了,辛巴称:“倾家荡产也要告这些人诽谤”。
4.2020年11月19日,王海在微博发布了中广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直指辛巴所售的即食燕窝产品“就是糖水”,且“该糖水不含蛋白质和氨基酸,检测结果唾液酸含量高达万分之一点四”,而市场上每100g含量的唾液酸售价是500元,0.014g价值也只有7分钱左右,加上包材、内容物、加工费、工业成本不超过1块钱。
5.2020年11月27日晚间,辛巴在微博上发布了《辛有志写给广大网友的一封信》,承认该燕窝产品在直播推广销售时,确实存在夸大宣传,将召回全部售出产品,并退一赔三。该产品在直播间共售出57820单,销售金额15495760元,共需先退赔61983040元。
6.截至2020年12月6日中午,他们已向27270名消费者完成近2400万元的赔付。
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针对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3倍的损失。
1
讨论:从法律的角度,你如何看待职业打假这种行为?
1.职业打假带来的积极作用。
2.职业打假可能存在的隐患。
职业打假人
2017年8月11、12日,安徽萧县的张某在不同店面12次购买超市生产的225g及400g玻璃瓶装自磨香油。买完后,张某找到生产香油的这家超市,认为该产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超市支付其付价款10倍的赔偿,即12000元。
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张某自述的消费行为不符合生活常理,购买的商品数量亦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需要,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张某系以营利为目的购买、索赔,此行为不符合法律所定义的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2
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但是,人们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01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1.正当行使民事权利
人们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不同民事权利的界限
(1)关于名誉权的规定
4
Q:网购给差评是否构成侵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职业差评师,顾名思义,就是靠给别人差评生活的人。是由淘宝网催生的新兴职业。淘宝上有很多恶意买家做起职业差评师,赚取钱财。甚至还出现多人合作的“团伙作案”。据一位资深职业差评师的爆料,他们每月的纯收入就高达上万元,数目可是相当可观。
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职业差评师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严重时涉嫌敲诈勒索。
Q1:网购差评师如何赚取钱财?
①为某些网店打击竞争对手,恶意抹黑对手。
②威胁网店给差评,索要钱财。
Q2:网购差评师是否构成侵权?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1.正当行使民事权利
人们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不同民事权利的界限
(1)关于名誉权的规定
①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7
案例:大连市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带记者对沙河口区销售手机等电信设备的网点进行检查,发现一个市场销售的手机缺乏必要的牌照。工商部门查处了这些手机产品的质量问题。
第二天,大连有很多家媒体报道了工商局的这次查处行动,其中提到了工商部门认定这批手机质量存在问题等等。新闻来源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这次查处时的一句口头结论。可是,该家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