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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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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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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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所谓中国境内,是指中国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地区,即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并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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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纳税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特别说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地”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所要回到的地方。它是判定纳税义务人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重要依据。
“居住满一年”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在境内居住满1年,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就是中国居民。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所谓“无限纳税义务”是指不论其所得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都要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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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非居民纳税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港门、台湾同胞。
所谓“有限纳税义务”是指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指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
(三)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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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所得
(一)应税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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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
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
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对于
下列的补贴、津贴不予征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
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应税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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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活动取得的所得;
(3)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应税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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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的投资者,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一)应税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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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