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城镇土地使用税(课件)-《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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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二节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按ESC退出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等级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二节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1 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 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以其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3 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 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 自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二节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 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二节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办法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二节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 表4-2-1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级别 人口(人) 每平方米税额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30元 中等城市 20万~50万 1.2—24元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 0.6—12元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二节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每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额÷12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二节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一)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纳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开始纳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二节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若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跨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二节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参见表4-2-2),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必须从变更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表4-2-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二节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但是非社会性的的公共用地,如企业内的广场、绿化等占地不能免税。操 5.直接用于农、林、渔、牧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的土地。 7.从20008年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二节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免税 8.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0.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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