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社会争议解决
1.调解
(1)人民调解(伟大的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委员会
(2)行政调解—国家行政机关
(3)仲裁调解—仲裁机构
诉讼调解
人民法院
2.仲裁
3.诉讼
(1)商事仲裁——最常见。不能仲裁的纠纷情形: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制度:①或裁或审;②申请仲裁(前提); ③一裁终局。
(2)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1)诉讼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2)诉讼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诉讼分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4)诉讼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民的诉讼权利: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
法律援助范围:
(5)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据的种类:注意区分书证和物证。
(6)严格诉讼程序:
诉讼外调解
——
多元纠纷解决方式:
(1)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考点1 认识调解与仲裁
1.以和为贵选调解
(1)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2)分类: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
2. 人民调解
(1)地位: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2)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
(3)性质: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5)法律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便捷经济选仲裁
(1)适用情况:
①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2)地位: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3)种类: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4)前提: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5)特点:仲裁更加便捷、经济。
(6)原因: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
考点2 解析三大诉讼
1.诉讼及其特点
(1)含义: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3)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①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②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③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④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2.诉讼法
(1)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
(2)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我国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诉讼的主要类型
(1)类型
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类型。
(2)适用范围
它们在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①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
②行政诉讼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③刑事诉讼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考点3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1.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①适用条件: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②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①适用条件: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