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七章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
贸易磋商的基本过程
洽商程序: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签订合同
洽商的形式
口头(面谈或电话)
书面
必经的两个环节
典型例题
交易磋商的程序中,两个必经的过程是( )。
A.询盘和接受
B.发盘和接受
C.发盘和还盘
D.还盘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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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询 盘
询盘(Enquiry),也称询价,是交易的一方为购买或销售货物而向对方提出的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
买方发出询盘,也称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
卖方发出询盘,也称“邀请递价”(Invitation to make a bid)。
报价单、价格表、形式发票均为询盘。
询盘举例
卖方询盘:可供纯度99%的L-苹果酸500公吨,12月份装运,如有兴趣请电告。
Supply 500M/T L-Malic Acid 99Pct December shipment please cable if interested.
买方询盘:请报500公吨L-苹果酸,CIF新加坡的最低价,12月装运,尽速电告。
Please quote lowest price CIF Singapore for 500M/T L-Malic Acid December shipment Cable Promptly.
二、发盘(Offer)
又叫发价、报盘、报价,是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买卖某种商品的表示。
当事人:发盘人,受盘人。
由买方发出的发盘称为“递盘”
构成对发盘人的约束。
发盘一般采用发盘(Offer)、报价(Quote)、
定购(Order)、递盘(Bid)等字样。
(一)构成发盘的条件
《公约》规定:
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中必须明确表示发盘人受其约束;
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公约》规定,只要订有品名、价格、数量或数量和价格的确定方法,即为十分确定。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送达生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发盘三个基本要素:
(1)标明货物的名称;
(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
(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虚盘是发盘人所作的不肯定交易的表示。
凡不符合实盘所具备的上述三个条件的发盘,都是虚盘。
发盘为实盘,而虚盘则须以询盘对待。
虚盘,如“参考价reference price”、
“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
“以获得出口许可证为准subject to export license being approved”等。
发盘举例
可供L-苹果酸500公吨,纯度不低于99%,50公斤纸板箱装,12月份装运,每公斤5美元CIF新加坡,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五。
Can supply 500M/T L-Malic Acid at USD5.0/kg CIF Singapore, 99PctMin, packed in 50kgs cartons, December shipment,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Offer valid until Friday our time.
单选题
某发盘人在其订约建议中有“仅供参考”字样,则这一定约建议为( )
A.发盘 B.递盘 C.邀请发盘 D.还盘
单选题
据《公约》规定,下列哪些为一项发盘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
A.货名 品质 数量
B.货名 数量 价格
C.货名 价格 支付方式
D.货名 品质 价格
(二)对发盘有效期的规定
1.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
如:发盘限15日回复。(Offer subject reply fifteenth)
如:Reply here 5~7 our time
Subject to your reply here 5TH our time
2.不明确规定有效期,为“合理时间”有效。
“合理时间”,有的国家8天,有的2周,美国不超过3个月,《公约》没有明确规定。
3.口头发盘,立即接受有效。
(三)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
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
《公约》第十五条第⑵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一项不可撤销的发盘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受盘人。”
2.发盘的撤销
发盘已经到达受盘人之后,即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采用一定方式将发盘取消,解除发盘的效力。
《公约》第十六条第⑴款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不得撤销的发盘
① 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