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民法基本知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②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2、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对应P4三个自然段 注意的问题参考提纲】
①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智力
民事活动
代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年满18周岁);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独立进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两者既相互对立,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P5 最后一自然段。
4、民法的目的: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5、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公平【合理确定】、诚信【正面--恪守承诺;反面--禁止权力的滥用】、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P6
6、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7、自然人: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身份权。
8、生命健康俱可贵
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②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发展
③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生命权--生命安全、生命尊严 身体权--身体组织完整 健康权--身体各组织及功能正常】
9、姓名肖像受保护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有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决定自己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10、名誉隐私不可侵 P10-11
【名誉权、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英烈条款--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第2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