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公众参与(课件)-《环境影响评价》同步教学(化学工业出版社)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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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环境影响评价》
知识点1:公众参与的概述
项目八 经济损益分析和公众参与
任务二 公众参与
一、公众参与的目的
⑴让公众了解建设项目和规划,通过公众参与如实地反映出公众的意见。
⑵为拟建项目和规划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解决公众所关心的问题。
⑶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以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完善和公正。
⑷把那些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大的、不合法和不适合建设的项目通过公众参与予以否定。
二、 公众参与的意义
⑴改革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⑵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政治。
⑶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
⑷监督项目建设方和环境行政机关。
⑸减轻环境行政机关的压力。
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⑴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⑵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⑶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不包括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
知识点2:公众参与的内容
项目八 经济损益分析和公众参与
任务二 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的内容
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公开环境信息和征求公众意见
1、公开环境信息
知情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1、公开环境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①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③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④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⑤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⑥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1、公开环境信息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③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④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⑤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⑥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⑦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⑧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2 、信息公示方式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⑴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⑵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⑶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⑴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⑵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⑶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⑷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2 、信息公示方式
3、征求公众意见
⑴公众参与对象的选择
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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