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四 消费税涉税实务(课件)-《涉税基础与实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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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消费税涉税实务 任务一 消费税概述 案例导入 无锡某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化妆品一批,不含增值税价款192 000元。随同化妆品出售包装物单独作价,共计8 000元(不含增值税),货款已收,产品已发出。则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税额是多少 ? 案例解析 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 企业消费税计税依据为: 192 000+8 000=200 000元 应纳消费税=200 000×15%=30000元。 如果包装物不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9 360元。后因对方逾期未退回包装物没收押金,问这笔押金收入如何处理? 税法规定:逾期未退回包装物的押金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然后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例计税依据为: 9 360÷(1+17%)=8 000元。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特定消费品、特定环节)  二、特点—“五性”  (一)征税项目选择性  (二)税收调节特殊性  (三)征收方法多样性  (四)征税环节单一性 (五)消费税转嫁性 一、消费税概念 三、开征消费税的意义 (一)调整流转税制结构 (二)有利于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权益 (三)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四)征收消费税有利于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四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和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和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加工完毕收取加工费时代收代缴; 零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金银饰品、钻石及其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消费税由海关在进口时代征。 (二)征税对象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高档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木材类资源,如实木地板等。 消费税政策调整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  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63号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税目: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3)批发环节 2.雪茄烟 3.烟丝 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56%加0.003元/支; 每标准条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36%加0.003元/支; 11%加0.005元/支 36% 30% 二、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销售价格在3000元/吨以上的) 220元/吨(销售价格在3000元/吨以下的) 10% 三、高档化妆品 15% (三)税目: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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