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法律与生活》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4.民事行为能力:①完全行为能力人是年满十八或者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他们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或者是不能完全辩证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他们的行为原则上无效。
5.民法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信原则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⑥绿色原则
6.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7.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9.公民的人身权
法律允许
法律禁止
生命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名誉权
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隐私权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保障私人生活安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1.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2.保护财产权意义: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3.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要给予补偿。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①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中,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以交付动产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生效,且登记之后,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6.他物权指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实质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要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7.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不是一种所有权,而是一种他物权,即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其基本特征是: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占有为条件。
8.担保物权
①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②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保护知识产权意义: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全社会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10.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享有商标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