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12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课标要求】了解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情况以及国际法的发展。
【本课重难点】
1.本课重点: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
2.本课难点:国际法的发展对世界历史的影响。
【基础梳理】
一、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
1.15世纪前后,西欧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遭到削弱,中央集权加强,专制王权确立。
(1)宗教改革(主张王权高于教权),打击了教会势力,强化了各国的世俗权力,民族认同观念出现。
(2)1534年,英国颁布《至尊法案》,建立起国王的专制统治。
(3)路易十四时期,法国王权达到顶峰。名言:朕即国家。
2.基督教势力衰弱和民族认同观念兴起,促使英法等国民族语言的地位逐渐上升。
(1)13世纪,英语逐渐成为英国人广泛使用的语言。
(2)16世纪,法语成为法国的官方语言。
3.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战争,促进了欧洲各国民族意识的觉醒,王权国家演变为民族国家。
表现:个人对国家的忠诚度提高,出现了国旗、国歌和各种国家节日。
二、国际法的形成与外交制度的建立
(一)国际法的形成
1.背景:(1)各国都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加剧。
(2)人们希望通过法律来处理国际关系,减少武力冲突。
2.发展:(1)奠定基础:1625年,荷兰人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确定了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2)形成体系、确立原则: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形成了威斯特法利 亚体系,开创了通过国际会议和谈判解决国际争端、结束国际战争的先例,确立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缔约国遵守条约、可以对违约国集体制裁)。
(3)范围扩大:1815年,维也纳体系建立,在维也纳体系下,国际法的应用范围从欧 洲扩大到美洲、亚洲等地。
(二)外交制度的建立
1.常驻使节,奠定基础:17世纪,欧洲各国互派常驻外交使节和外交使团,在此基础上,近代外交制度逐渐建立。
2.形成体系,进一步发展:1815年,建立以大国协调、欧洲均势为特征的维也纳体系。在维也纳体系下,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
(三)对国际法和外交制度的评价
1.积极:外交制度的建立和国际法的形成,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些规则,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减少战争开辟了新途径。
2.局限:各国实行双重标准,经常违反国际法,导致国际冲突不断,最终引发第一次世界大战。
三、20世纪国际法的发展
1.一战后国际法的发展
⑴新发展阶段:苏俄提出了不兼并不赔偿的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为国际法开辟了新的发展阶段。
⑵建立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成立国际联盟:英法操纵,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难以履行维护世界和平的责任。
【国际法难以实施原因:a.被英法控制,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b.形成决议实行“全体一致”原则。】
⑶《非战公约》:1928年,宣布缔约各国之间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2.二战及战后国际法的发展
⑴《联合国宪章》:1945年,确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制裁侵略的机制,并赋予安理会制裁的权力,确定了“大国一致”原则,集体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
(2)机构设立: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成立,发展了国际司法制度。
(3)领域扩大:民族国家独立,各类国际组织数量猛增,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领域大大扩大。
3.评价:
①积极:对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②局限:一些大国以自身利益出发,破坏国际法,发动战争,威胁着世界和平。
【知识补充】
1.近代民族国家
指近代以来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或民族独立运动建立起来的,以一个或几个民族为国民主体建立起来的国家。其成员的效忠对象是有共同认同感的“同胞”及其共同形成的体制。认同感的来源可以是传统的历史、文化、语言或新创的政治体制。其基本特征包括民族独立和民族统一、中央集权制、主权人民化、国民文化的同质性、统一的民族市场等。
2.民族意识、民族国家主权
(1)民族意识:即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特征之一,指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凝结起来的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心理状态。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在民族共同地城、民族共同经济生活及历史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形成的,往往与民族的历史遭遇和所处地位有密切关系。
(2)民族国家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最重要属性,是一个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本国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独立自主地决定、处理本国的内部和外部事务,其他国家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犯或干涉。
3.《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定了近代欧洲国际关系的基础
(1)它开创了用国际会议的形式解决国际争端,结束国际战争以及处理战后情况的先例。
(2)确立了国家领土和国家独立是国际关系中应共同遵守的准则。在其后长达几百年里,依然是解决各国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