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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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框
知识体系
【课标要求】
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的顺序以及注意事项。
01
遗嘱的具体形式。
02
继承要尊重死者生前意愿,又要体现公平。
03
遗嘱继承重意愿的必要性。
04
遗嘱继承重意愿的必要性。
【教学难点】
03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含义,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2.明确继承要尊重死者生前意愿,又要体现公平,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意义。
【教学重点】
02
1.政治认同:处理继承问题需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实现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
2.科学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作为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和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3.法治意识:明确不同遗嘱形式有效性的条件。
4.公共参与:坚持情理法的统一,正确处理家庭财产关系。
【教学目标】
01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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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
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01
继承制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保证代际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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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人与继承权: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1)被继承人与遗产:
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2.继承关系
①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②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男女平等:在遗产继承中,反对男有女无、男先女后、男多女少。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
3.遗产认定
继承开始时,个人合法财产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因此,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4.继承原则
贯彻平等原则: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01
债务清偿责任: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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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1)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含义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特点 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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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规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一般情况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特殊情况
(2)继承权的丧失: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06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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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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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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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