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的顺序以及注意事项。2.遗嘱的具体形式。
3.继承要尊重死者生前意愿,又要体现公平。 4.遗嘱继承重意愿的必要性。
1.政治认同:处理继承问题需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实现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
2.科学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作为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和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3.法治意识:明确不同遗嘱形式有效性的条件。
4.公共参与:坚持情理法的统一,正确处理家庭财产关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含义,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2.明确继承要尊重死者生前意愿,又要体现公平,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意义。
3.遗嘱继承重意愿的必要性。
把握1个关系: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明确1个道理:家族生活离不开法。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
(1)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2.继承关系
(1)被继承人与遗产:
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2) 继承人与继承权: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3.遗产认定
继承开始时,个人合法财产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因此,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4.继承原则
(1)贯彻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5.继承权的取得方式
(1)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含义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特点
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注意: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名词解释】代位继承:
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
【相关链接】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精神的具体体现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不均等则必须经继承人协商同意才可。民法典尊重继承人的意愿,鼓励继承人间的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2)对继承人以外的,在适合的条件下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抚养被继承人较多的人。
(3)在遗产的实际分割上,应当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前提,各继承人要按照民法典的要求,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以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体现继承人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4)在继承权的保护上,如继承人的行为违反了该原则,将会丧失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会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