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知识点:食品营养强化剂
三、食品营养强化剂
1.概述
(1)定义及使用目的
食品营养强化剂是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
营养素是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糖类、矿物质、维生素等。
其他营养成分是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
①弥补食品在正常加工、储存时造成的营养素损失。
②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相当规模的人群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③某些人群由于饮食习惯和(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量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④补充和调整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
(2)使用要求及使用规定
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①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导致人群食用后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摄入过量或不均衡,不应导致任何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代谢异常。
②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鼓励和引导与国家营养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费模式。
③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应能在特定的储存、运输和食用条件下保持质量的稳定。
④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不应导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泽、滋味、气味、烹调特性等发生明显不良改变。
⑤不应通过使用营养强化剂夸大食品中某一营养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
①应选择目标人群普遍消费且容易获得的食品进行强化。
②作为强化载体的食品消费量应相对比较稳定。
③我国居民膳食指南中提倡减少食用的食品不宜作为强化的载体。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①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及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最新版本)的规定。
②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标准附录和(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功能类别
(1)普通食品中使用
在附录“营养强化剂的化合物来源名单、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GB 14880-2012)中可查的有三种:维生素类、矿物质类、其他。
①维生素类(16种)
维生素 A、β-胡萝卜素、维生素 D、维生素 E、维生素 K、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维生素 B6、维生素 B12、维生素 C、烟酸(尼克酸)、叶酸、泛酸、生物素、胆碱、肌醇。
②矿物质类(9种)
铁、钙、锌、硒、镁、铜、锰、钾、磷。
③其他(12种)
L-赖氨酸、牛磺酸、左旋肉碱(L-肉碱)、γ-亚麻酸、叶黄素、低聚果糖、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花生四烯酸(AA或 ARA)、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乳铁蛋白、酪蛋白钙肽、酪蛋白磷酸肽。
(2)允许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35种)
在附录“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 (GB 14880-2012)中可查的有(35种):维生素 A、维生素 D、维生素 E、维生素 K、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维生素 B6、维生素 B12、维生素 C、烟酸(尼克酸)、叶酸、泛酸、生物素、胆碱、肌醇、钠、钾、铜、镁、铁、锌、锰、钙、磷、碘、硒、铬、钼、牛磺酸、L-蛋氨酸(L-甲硫氨酸)、L-酪氨酸、L-色氨酸、左旋肉碱(L-肉碱)、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花生四烯酸(AA或 ARA)。
(3)仅允许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10种)
在附录“仅允许用于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其他营养成分及使用量” (GB 14880-2012)中可查的有(10种):低聚半乳糖(乳糖来源)、聚葡萄糖、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叶黄素(万寿菊来源)、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花生四烯酸(AA或 ARA)、核苷酸、乳铁蛋白、酪蛋白钙铁、酪蛋白磷酸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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