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知识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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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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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记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与义务、民法基本原则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生活中养成学民法用民法的良好习惯。
能够应用民法基本原则的相关知识,解决具体问题。
能够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学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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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内容;民法基本原则
难点:民事权利与义务
【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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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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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视频,你对国家颁布的《民法典》有何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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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学民法
原因: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
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总要求:我们要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学习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则。
民法典地位: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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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家庭而产生的身份权等
财产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财产所有权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
2.民法含义(民法调整的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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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点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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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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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理解】
自然人: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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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点击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参考答案】
买卖行为无效。(1分)
因为小明属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分),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否定才有效(1分),但小明父母不同意其民事法律行为(1分),因此买卖行为无效。
案件示例:
小明今年10岁,在与黄薇的直播互动中受其鼓动,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一台价值2万元的游戏机,小明父母发现后,要求黄薇退货遭到拒绝。小明父母以孩子的名义把黄薇告到人民法院。
小明购买2万元的手机行为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2)民事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具体理解】客体会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如: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静态)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具体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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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具体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中,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
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
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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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4.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总要求
民法
强调
体现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
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
强化规则意识
倡导契约精神
维护公序良俗。
独立人格
平等地位
追求权力明确
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
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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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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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与分享:
孟某、江某夫妇决定为他们刚出生的女儿取名为“北燕南飞”,但在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却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该姓名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拒绝办理。孟某认为其女儿享有姓名权,作为父母有为子女取名的自由。有人则认为,这种取名方法不带有父母任何一方姓氏,过于任性,与习惯做法不符,不应提倡。
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