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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本书阅读之《乡土中国》 礼治秩序 第8章 会昌县第三中学 HUI CHANG XIAN DI SAN ZHONG XUE 导 入 《白鹿原》中族长白嘉轩在整治民风民俗时,对赌博的族人实行开水烫手的体罚,对违背孔孟之道自由恋爱的黑娃、田小娥进行驱逐出白鹿原的惩戒,乡土社会这些做法貌似“合礼”,但确实“合理”吗?为何白鹿原上的人都自愿服膺而不反抗? 《礼记 礼运》中有云:“故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这一句道破了中国古代的理想社会: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的“礼治社会”。而今天我们大力推进法治建设,中国正在走向一个更强大的法治社会, 那么今天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去了解、去依靠已延绵数千年的“礼治”? 让我们走进《礼治秩序》这篇文章,或许可以找到答案。 会昌县第三中学 HUI CHANG XIAN DI SAN ZHONG XUE 学习目标 会昌县第三中学 HUI CHANG XIAN DI SAN ZHONG XUE 1、研读文本,把握本章的主要内容。 2、理解核心概念,画本章思维导图。 3、学以致用,运用文中观点分析历史事件和社会现象。 (1)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是很清楚的。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2)现代论法理的学者中有些极重视人的因素。他们注意到在应用法律于实际情形时,必须经过法官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官的解释对象虽则是法律条文,但是决定解释内容的却包含很多因素,法官个人的偏见,甚至是否有胃病,以及社会的舆论都是极重要的。于是他们认为法律不过是法官的判决。这自是片面的说法,因为法官并不能任意下判决的,他的判决至少也须被认为是根据法律的,但是这种看法也告诉我们所谓法治绝不能缺少人的因素了。 原文精读 会昌县第三中学 HUI CHANG XIAN DI SAN ZHONG XUE 解读: 法律不是孤立的存在,它由人来执行。法庭上法律的引用由律师承担,案件的判决由法官决定,判决的结果由法院监督执行。任何一条法律的实行环节都有人为的因素,所以这里费孝通先生论断“法治”社会当然也是有人的因素的。 (3)这样说来,人治和法治有什么区别呢?如果人治是法治的对面,意思应当是“不依法律的统治”了。统治如果是指社会秩序的维持,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社会的秩序可以不必靠什么力量就可以维持,人和人的关系可以不根据什么规定而自行配合的。如果不根据法律,根据什么呢?望文生义地说来,人治好像是指有权力的人任凭一己的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的意思。我很怀疑这种“人治”是可能发生的。如果共同生活的人们,相互的行为、权利和义务,没有一定规范可守,依着统治者好恶来决定,而好恶也无法预测的话,社会必然会混乱,人们会不知道怎样行动,那是不可能的,因之也说不上“治”了。 原文精读 会昌县第三中学 HUI CHANG XIAN DI SAN ZHONG XUE 解读: 作者认为没有纯碎“人治”的社会秩序,人际关系是按照一定规定互相配合。“孝、悌、忠、信”都是私人关系中的道德规范。翠翠守孝,关心照顾祖父;天保傩送兄弟相亲,即便爱上同一个女孩也不想伤害对方;翠翠妈妈和她的爱情悲剧都与伦理相关。在茶峒,显然是以道德作为规约维持着社会的稳定,讲信修睦,一切全凭自觉,老船夫撑渡船不收客人的赠礼,甚至还要给坐船的人塞上一把东西,这份淳朴的人情背后是一套社会礼俗的支撑。 (4)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5)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可是所不同的并不是说乡土社会是“无法无天”,或者说“无需规律”。的确有些人这样想过。返璞归真的老子觉得只要把社区的范围缩小,在鸡犬相闻而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的社会里,社会秩序无需外力来维持,单凭每个人的本能或良知,就能相安无事了。这种想法也并不限于老子。就是在现代交通之下,全世界的经济已密切相关到成为一体时,美国还有大多数人信奉着古典经济学里的自由竞争的理想,反对用人为的“计划”和“统制”来维持经济秩序,而认为在自由竞争下,冥冥之中,自有一双看不见的手,会为人们理出一个合于道德的经济秩序来的。不论在社会、政治、经济各个范围中,都有认为“无政府”是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所谓“无政府”决不是等于“混乱”,而是一种“秩序”,一种不需规律的秩序,一种自动的秩序,是“无治而治”的社会。 原文精读 会昌县第三中学 HUI CHANG XIAN DI SAN ZHONG XU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