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家庭
与
婚姻
1.家和万事兴
父母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义务— 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敬老是义务
(1) 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 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3)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4)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
2..继承制度
3.婚姻
(1) 遗嘱继承重意愿——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
形式:①自书遗嘱②公证遗嘱③打印遗嘱④代书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⑥口头遗嘱
(2) 法定继承有顺序—— 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可代位继承。
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③遗产分配原则:
(3) 遗赠——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1) 结婚——
①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②结婚的法定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③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 离婚—— ①离婚自由的条件 ②离婚的方式
③离婚限制 ④父母的探望权
(3) 平等的夫妻关系: ①人身关系
②财产关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约定财产制; 共同债务
育小责任大
考点1 家和万事兴
1.家庭关系的法律性质:家庭关系不仅是亲属关系,还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育小职责大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2)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①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3.敬老是义务
(1)赡养父母
①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②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谅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①监护人的确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②监护职责: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③意义: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①表现: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
②处理: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2 薪火相传有继承
1.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的内涵: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2)继承相关债务问题: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3)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①取得继承权的根据: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②继承权的丧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4)继承顺序: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确定法定继承顺序。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