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税务登记 (课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2版)》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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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3.4 税务登记
3.4 税务登记
【案例资料】
某大型企业为经营发展的需要在2001年2月异地成立一个分公司,负责对北方几个城市的销售业务。到2001年6月,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后,始终未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派员核查这个漏登记的分公司,就这个分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限定该分公司5日内到税务机关补办登记手续。10日后,这个分公司仍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此,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对该分公司处以罚款1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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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税务登记
【案例解析】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案例中的企业所设的分公司属异地设立,符合《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纳税主体资格要求,即“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该公司在长达4个月之久的时间内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违反税务登记制度的行为,并且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该分公司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经济管理秩序。按《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对这个分公司处以1 000元的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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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税务登记
3.4.1 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开业登记的对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的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①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③个体工商户。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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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税务登记
(2)其他纳税人。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也应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此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也应该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其他纳税人和扣缴税款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对象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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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业税务登记的地点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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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以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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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开业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纳税人名称。
②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③税务登记代码。
④生产经营方地址。
⑤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
⑥核算方式。
⑦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⑧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⑨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发放税务机关(盖章)。
⑩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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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1)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⑤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⑥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⑦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⑧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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