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课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2版)》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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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一章
会计核算和
会计监督
202X
目录
CONTENTS
01
会计核算
02
会计监督
1.3 会计核算
01
1.3 会计核算
1.3.1 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1.会计档案的种类
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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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计核算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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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计核算
2.会计档案的归档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会计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分别就企业和其他会计组织,以及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管理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见表1-1和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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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计核算
4.会计档案的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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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计核算
5.会计档案的交接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协商后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
(3)单位因为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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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计核算
(4)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仍应由原单位保管。
(5)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个人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7)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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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计核算
1.3.2 会计核算的其他规定
1.会计年度
《会计法》第11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总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的,为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以年度人为地将时间划分为不同的区间。
2.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第12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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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会计核算
3.记录文字
会计资料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必须使用规范统一的文字才能使会计资料的使用者真正全面地了解会计资料反映的实际情况。因此,《会计法》第22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
4.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第18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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