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高三政治一轮复习选必二《法律与生活》导学案
第1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一 课标展示
(1) 课标要求
1.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二)必备知识
1.民法调整的范围(主体、内容)?民法典意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三要素是什么?(背细节:自然人的三种类型区分及各自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3.怎么理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4.民法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
5.保护人身权原因、内容、要求
6.★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地位、法律规定、侵权责任
7.★姓名权、肖像权含义、法律规定
8.★名誉权、荣誉权含义、法律规定
英烈条款的意义
9. ★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含义、意义、法律规定
(三)考情预测
1.从命题内容上看,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限制、无、三种情况)、民法基本原则、人身权的相关内容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2.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3.命题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
二 师生互动
第一部分 选必二知识结构回顾
第2部分 本节课复习内容
考点一 民事权利与义务
1、 民法
内涵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地位
民法典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
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同)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静态)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具体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专利、著作)
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
注意
①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不平等不适用民法
②民法不调整强制性与隶属性的关系如行政关系、劳动关系、犯罪(刑事法律关系)
2、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智力
民事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①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②超出其年龄和智力的民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确实是否有效
③进行的纯获利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①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②可以进行纯获利行为
注意比较
民事权利能力——有没有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有没有能力
如:十岁的孩子有资格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但不能自己一个人去买房。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
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目的
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基本原 则
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由意志)
公平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均衡)
诚信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和公序良俗
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绿色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 人身权利
1、 重要性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 人身权利的主要内容
2、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地位
生命、身体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重要性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侵权表现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损害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致残)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造成身体功能(身心)和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
侵权责任
(民事方面)
①侵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