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考前押密
考生须知:
1、参考教材:《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傅鼎生主编,2012年版。
2、特殊标记含义:p10代表教材页码第10页;
代表此处为重点关键词(得分点)。
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1、【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一定义表明合同这一概念具有以
下含义: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
为,而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当事人是民事
主体,彼此法律地位平等,其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消灭特定民
事法律关系;合同是缔约人经过协商后形成一致意见
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特定
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变更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消
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P53
2、合同权利具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受领给付的
权能】,二是【请求给付的权能】。在这两部分权能
中,【受领给付的权能是合同权利的核心、根本】。
P55
3、合同权利具有如下效力:【(1)受领力;(2)保持力;(3)请求力;(4)处分力;(5)保全力】。
4、【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P56
5、【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
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P56
6、【跟随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
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
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P56
7、合同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
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例
如,保险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采取
一定的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能够采取措施而未采取
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属于不履行义务,造成扩大的
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P57
8、不真正义务具有如下四个特点:【其一,属于一种
法定义务。其二,具有拘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
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三,不履行该义
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
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其四,不履行义务的将给
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P57-58
9、【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P58
10、合同的标的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其一,合
法性和社会安妥性。其二,可确定性。其三,可能
性】。P58
11、【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有息
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
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有偿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有偿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等,都是
【有偿合同】。P62
12、【赠与合同、无息借款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
偿委托合同】等等,都属于【无偿合同】。P62
13、【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指只要双方意
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
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
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等,都是诺成合同。
P62
14、【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
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如交付实物)后才能成
立的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
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等等为实践性合同。P62-63
15、以合同各方是否都有义务且合同各方的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P63
16、区分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有助于考察意思表示的真实性】。P67
17、【一时合同】是指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不依赖于
时间因素,可因一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如,【买卖
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P68
18、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3)合同公平原则;(4)诚实
信用原则;(5)鼓励交易原则】。P73-78
19、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合同法的调整方法和原则必须【以平等为核心】。P73
20、诚实信用原则有两项功能。【一是直接规范功能,二是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P77
21、无论是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还是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合同订立一般均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P83
22、要约的效力有二:其一,【受要约人取得承诺
权】;其二,【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P84
23、【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阻却承诺效力的行为。P89
24、【承诺的迟到】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之处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