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2024/1/1
10.4
信用证和结算方式
01
信用证
第一节
一、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Prepaid L/C)
预支信用证也称为红条款信用证,即凭包含一个“红”条款的信用证提供信用贷款。红条款信用证通常包含一个特别条款,授权指定银行在交单前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预支给出口商。这个特殊条款以前是用红字打成的,故称之为红条款信用证。
一、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Prepaid L/C)
预支信用证是在该证列入特别条款授权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在交单前预先垫款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第一节
二、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对开信用证是以交易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金额大致相等的信用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
对开信用证中,第一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受益人;反之,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一份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二份信用证也被称作回头证。第一份信用证的通知行一般就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行。
对开信用证广泛用于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
02
其他结算方式
第二节
其他结算方式
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定义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方开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二)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1. 基本栏目
2. 责任条款
3. 保证金额
4. 有效期
5. 索赔条件
(三)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1. 申请人
2. 受益人
3. 担保人
(四)银行保函的分类
1. 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2. 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1) 进口履约保函
(2) 出口履约保函
3. 还款保函
二、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和性质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SBL/C),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它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二)备用信用证的种类
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
投标备用信用证( Tender Bond Standby L/C)
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 L/C)
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 L/C)
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
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
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 Standby L/C)。
商业备用信用证(Commercial Standby L/C)
(三)备用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
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部分条款。由于美国的法律不允许使用银行保函,备用证在美国普遍使用,美国的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最初起草《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以后国际商会认识到备用证业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日益重要性,最后由国际商会的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于1998年4月6日批准了该惯例,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并在全世界推广。
(四)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异同
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具的书面担保文件,基本当事人相同。
两者都是备用性质的。
使用目的相同,以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之不足。
都适用于经济活动中的履约担保。
在要求提交的单据方面,都要求提交索偿声明
1.相同点
(四)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异同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不同。保函的国际惯例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备用证的国际惯例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