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2024/1/1
10.2
国际货款的结算
第三节 信用证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或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带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书面承诺。
第三节 信用证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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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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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
(二)信用证的特点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opening bank)
(三)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四)受益人(beneficiary)
(五)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六)付款行(paying bank)
(七)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八)承兑行(accepting bank)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买方、付款方。有时开证申请人也称开证人,他还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开证申请人一方面与出口商签有贸易合同,另一方面与开证行有信用证申请书合同,所以他必须同时受贸易合同和信用证业务代理合同的约束,并享有相应权利。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权利与义务:
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到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提供开证担保并承担相关费用和及时赎单付款。同时,有权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并得到合同规定的货物。
(二)开证行
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有时开证行也被称作授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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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证行
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拒付时的适当处理。同时,有权收取押金或取得质押、有权审单,单证不符有权拒付。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二)开证行
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
(三)通知行
通知行
开证行在出口国的代理人,其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
(三)通知行
通知行
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四)受益人(beneficiary)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或卖方。受益人同时还是信用证汇票的出票人、货物运输单据的托运人,也是信用证的收件人。
(四)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而与开证行之间存在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有权依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提交汇票及/或单据要求取得信用证的款项。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应负责付款。这时,受益人应将符合原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行托收索款。如果开证行并未倒闭,却无理拒收,受益人或议付行可以诉讼,也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五)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做保兑行。但是,保兑行有权做出是否加保的选择。
(五)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一旦对该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信用证负独立的确定的付款责任。如遇开证行无法履行付款时,保兑行履行验单付款的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因为它是为开证行加保兑的。保兑行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票款。
(六)付款行(paying bank)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这银行就是付款行。它可以是通知行或其它银行。
(六)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付款行有权拒绝代为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七)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又被称作“买单”或“押汇”,它是指由一家信用证允许的银行买入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单据,向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买入单据的银行就是议付银行,具体做法是,议付行审单相符后买入单据垫付货款,即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汇票到期之日的利息,将净款付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