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10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2版)陈岩
10.1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近因原则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条件。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可保利益,则他们与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合同。
10.1.1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必备的条件:
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而不应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
可保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仅仅凭主观臆断、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
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而不是恢复原样或物质补偿 。
10.1.1 可保利益原则
对被保险人来说,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告知
告知(Disclosure)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把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告诉保险人。
陈述
陈述(Representation)是指被保险人在磋商保险合同或在合同订立前对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
10.1.2 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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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有下列三种类型:
对重要事实的陈述
对一般事实的陈述
对希望或相信发生的事实的陈述
保证
保证(Warranty),也称担保,一般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项条件等。
10.1.2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时,对赔偿原则主要掌握如下几个方面:
赔偿金额及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10.1.3 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Subrogation)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在其已赔付的金额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10.1.4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构成的条件:
损失必须是第三者因疏忽或过失产生的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而且第三者对这种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负有赔偿责任。
第三者的这种损害或违约行为又是保险合同中订明的保险责任。如果第三者的损害或违约行为与保险无关,就构不成保险上的代位追偿。
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
代位追偿的适用范围:
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
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0.1.4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亦称“双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物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的保险,在保险期限相同的情况下,其保险金额的总额超过了该保险标的的价值。
在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照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是不能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超过保险标的受损价值的补偿的。
对重复保险分摊金额的计算,最常使用的方法是比例分摊责任,即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各保险人按各自保险单中所承担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0.1.5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所谓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在效果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在损失发生时,应考虑造成损失的有效的和有支配力的原因,将远因排除在外。
近因损失原因发生的三种情况下该原则的应用:
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
这种情况下,这个单独的损失原因若属于保险单承保的风险,保险人对损失应予赔偿。反之,如果不是保险单的承保风险,保险人就不必赔偿。
10.1.6 近因原则
近因损失原因发生的三种情况下该原则的应用:
多种损失原因组成了因果链
有时多种原因都作用于损失,但这些原因之间存在着因果链,即在时间上的前因是后因的原因。在这种因果关系中,最先发生的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它属于承保责任,保险人就应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赔偿。否则,保险人就不付赔偿责任。
多种独立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