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8章
商品的品名、
品质、数量和包装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2版)陈岩
8.1 商品的品名
8.1.1 品名条款的意义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货物描述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8.1.2 品名条款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的标的物都是具体的商品。
在国际贸易中的标的物(Subject Matter),是指用于换取对价的货物。一般来说,要构成买卖中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
必须是合法的;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按照我国和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合同中的标的物的品名条款一般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予以限定,列明交易双方同意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的某种商品的文句。
合同中有关品名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固定不变的格式。如何规定,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予以确定。
8.1.2 品名条款的内容
8.1.3 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做到内容明确、具体、文字表达清楚
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恰当地选用合适的名称
考虑其与运费的关系
规定品名条款
时的注意事项
商品的品名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文字表达清楚
用文字来描述和表达商品的名称,应能确切地反映商品的用途、性能和特点,切忌空泛、笼统或含糊,以免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应有的困难,从而埋下纠纷的隐患。
商品的品名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
从卖方而言,品名必须是他所能生产或供应的品种和型号;就买方而言,品名必须是买方所需要进口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8.1.3 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商品的品名要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目前,一部分商品的名称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在不同的地区可以有不同的叫法。为了避免误解,在签订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称呼。如果必须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名称已达成共识。对于一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
确定品名时应恰当地选用合适的名称
如果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则在确定品名时,必须注意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口限制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外贸政策的前提下,从中选择有利于降低关税和方便进口的名称,作为合同的品名。
8.1.3 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确定品名时还应考虑其与运费的关系
目前通行的运送货物的班轮运费是按照商品名称规定收费标准的,但由于商品的名称不统一,存在着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收取的费率迥异的现象。从这个角度来看,选择合适的品名,是节省运费开始和降低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应予以重视。
8.1.3 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8.2 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是反映商品满足用户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包括商品的适合性和符合性两个层次的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若卖方的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表示品质的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品质
看货买卖
凭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买方样品买卖
凭对等样品买卖
8.2 商品的品质
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是指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又称为凭样品交货。
凭样品买卖的的种类有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凭买方样品买卖( Sale by buyer’s Sample )、凭对等样品买卖( Sale by counter Sample )。
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如合同中有条款明示或默示的说明为凭样品买卖时,该合同即为凭样品买卖合同。交付样品即为标准样品。
8.2 商品的品质
凭规格买卖
凭产地名称买卖
凭等级买卖
凭标准买卖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二)凭说明表示品质
8.2 商品的品质
对于难以标准化的农副产品,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标准:
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该品质指一定时间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
上好可销品质(Good Commodity Quality, GMQ),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是上好的,适合于市场销售,无须说明具体品质。
8.2 商品的品质
1
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2
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