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七章 担保法律制度
【掌握】 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抵押财产;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范围;留置的适用;定金的数额及定金罚则。
【了解】 担保方式;担保的特征;保证和保证人;抵押的概念;担保的概念;保证方式。
1.引导学生深刻领会担保法律制度中体现的诚信、公平、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价值观立场,遵守社会有序运行、良性发展的价值准则。
2.使学生自觉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坚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引领社会风尚。
第一节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保 证
第三节 抵 押
第四节 质 押
第五节 留 置
第六节 定 金
4
第三节
抵 押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
二、抵押财产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7
二、抵押财产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8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④担保的范围。
抵押物登记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9
四、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10
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1
五、抵押权的实现
(二)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抵押财产。
12
五、抵押权的实现
(三)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竞合的实现的顺序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同一动产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
六、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14
第四节
质 押
一、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16
一、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二)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押与抵押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1)质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抵押物则主要是不动产。
(2)质权的设定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并以占有公示;抵押权的设定则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且以登记的方式公示。
(3)同一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