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掌握】 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基本内容;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的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具体合同的法律规定。
【了解】 合同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违约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的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引导学生自觉弘扬和践行合同法律制度所体现的平等、公正、法治、诚信、敬业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德法兼备的人才。
2.使学生继承和发扬合同法律制度所体现的“仁”“义”“信”等中华传统美德,增强文化自信。
3.培养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品质以及积极进取、甘于奉献、服务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风尚。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七节 几种具体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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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其成立之后,其效力通常有生效、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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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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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生效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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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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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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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生效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附期限生效
附条件生效
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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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虽然成立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是不被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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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虚假意思表示合同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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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合同
(二)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免责条款,但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此规定表明,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免责条款,而且其遵循的原则应是:免责条款以有效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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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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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类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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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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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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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使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一般须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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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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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效力待定合同
(三)表见代理和越权行为
1.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该无权代理行为有效。
2.越权行为
越权行为也称表见代表,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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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即从合同成立时起无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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