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掌握】 破产界限;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的要求;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和解的效力和终止;破产财产的分配。
【了解】 破产管理人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的终结。
引导学生自觉弘扬和践行企业破产法所倡导的诚信、公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心,引导社会风尚。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节 债权申报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第八节 重整与和解
第九节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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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整与和解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
一、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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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整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决议、批准和执行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
(1)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订。
(2)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订。
(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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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整
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和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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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整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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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的主要原因是债务人最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更易于执行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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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执行由管理人监督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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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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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解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
和解并非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
(一)和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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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解
(二)和解申请
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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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解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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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解
(四)和解协议的终止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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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
(3)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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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财产的变价
由管理人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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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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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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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