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掌握】 破产界限;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的要求;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和解的效力和终止;破产财产的分配。
【了解】 破产管理人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的终结。
引导学生自觉弘扬和践行企业破产法所倡导的诚信、公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心,引导社会风尚。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节 债权申报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第八节 重整与和解
第九节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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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范围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标准,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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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撤销权
(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
破产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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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撤销权
(二)可撤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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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二、破产撤销权
(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必须由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
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超过一年的,债务人即使发生上述行为,也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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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撤销权
(四)个别清偿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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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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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四、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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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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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调查费、公告送达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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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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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