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掌握】 破产界限;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的要求;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和解的效力和终止;破产财产的分配。
【了解】 破产管理人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的终结。
引导学生自觉弘扬和践行企业破产法所倡导的诚信、公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心,引导社会风尚。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节 债权申报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第八节 重整与和解
第九节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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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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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指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整顿延缓清偿债务,避免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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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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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亦称破产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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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主体
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
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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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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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也称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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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管理人的产生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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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组成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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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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