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企业的事务管理。
【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解散的事由、清算办法。
1.通过介绍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帮助学生树立人生目标、解决“青春之问”,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反对享乐主义,将自我实现和社会贡献相统一,创造有意义的人生。
2.通过介绍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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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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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
(2)
(3)
(4)
在投资人方面。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在责任形式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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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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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法只适用于一个自然人依法设立的非法人企业,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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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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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登记成立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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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
设立申请
01
登记备案
02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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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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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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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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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方式:
①自行管理;②委托管理;③聘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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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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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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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义务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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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