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十一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课件)-《经济法》同步教学(北京出版社)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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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项目十一 CONTENTS 仲裁 01 诉讼 02 仲裁 01. 一、仲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仲裁概念 仲裁即“公断”,是指当事人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后,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将争议的事项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和仲裁规则做出裁决的活动。 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一是仲裁活动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仲裁协议;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人进行裁判;三是仲裁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经济纠纷发生后,是否选择仲裁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选择哪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决定。 (二)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 仲裁庭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独立体现在:第一,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仲裁独立于审判,与审判机关无隶属关系。 三、仲裁的基本制度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一)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机构对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只进行一次,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裁决做出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与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争议,二者不可并用。 (二)或裁或审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仲裁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仲裁活动的制度。 (四)回避制度 四、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四)仲裁协议的无效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五、仲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三)开庭与裁决 (1)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六、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裁决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 诉讼 02.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权限、程序,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诉争的活动。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人民法院审判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 3 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承办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 三、诉讼管辖 (三)移送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一)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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