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利润分配的核算(课件)《金融企业会计》(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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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金融企业会计
1
利润分配的核算
第二节
各核算主体行的利润逐级上划后,由总行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按规定,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亏损年度后连续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在5年内未能弥补的亏损,从第6年起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
商业银行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按规定税前补亏后若有剩余,扣除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后,即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商业银行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
若商业银行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则不作利润分配。可供分配利润的分配顺序为: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经过上述分配后,剩余部分为可供投资者(股东)分配的利润,其分配顺序如下:
应付优先股股利。商业银行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1)
(2)
应付普通股股利。商业银行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商业银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该项目核算。
(3)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商业银行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股本。商业银行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该项目核算。
(4)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
商业银行应设置“利润分配”科目,该科目下分别设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一般风险准备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若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发生亏损,按前述规定用税前、税后利润弥补时,不需做专门的账务处理。
若商业银行税后利润仍不足弥补,则可以用发生亏损以前提取的盈余公积和一般风险准备弥补(因为从发生亏损的年度开始,在亏损完全弥补之前不应提取盈余公积和一般风险准备)。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商业银行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会计分录为:
借: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商业银行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风险准备
贷: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补亏
(二)提取盈余公积
商业银行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了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若还有剩余,应按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
商业银行提取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三)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商业银行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了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和计提盈余公积之后,应根据其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商业银行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贷:一般风险准备
(四)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或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商业银行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扣除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及计提盈余公积和一般风险准备后的金额,再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转入后,即为当年可以向投资者(股东)分配利润(股利)的限额。
商业银行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或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应付股利
若商业银行向股东分配股票股利,则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
贷:股本
(五)结转“未分配利润”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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