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信托业务的核算(课件)《金融企业会计》(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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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金融企业会计
1
信托业务的核算
第二节
信托项目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基本单位。
一、信托项目及其规定
其规定如下:
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
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相互独立。
信托财产是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1)
(2)
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3)
委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要求,按照指定的资金运用对象、用途、时间、利率等条件将资金贷出的一种业务。
二、委托存、贷款业务的核算
委托业务中的委托人一般是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主要是对指定的所属单位和政府指定的部门给予资金的支持,而委托信托机构将资金贷出。
委托业务
委托人首先要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资金划到信托机构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上,可以分次或一次存入,但必须先存后用。
委托人
委托业务的重要特点是委托人对资金的运用提出非常具体的要求,信托机构按其要求运作,不能够自主地运用资金,信托机构完全充当中介人,为客户提供服务,不承担经济风险。
资金使用期满,信托机构要及时收回。信托机构以收取办理业务的手续费作为收益。
委托业务的重要特点
委托存款是指委托人将定额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由其在约定期限内按规定用途(用于发放给指定受益人、项目、用途等)进行营运,其营运收益扣除一定信托报酬后全部归委托人所有的信托业务。
(一)委托存款的核算
为全面反映和监督委托存款业务的情况,信托机构会计核算应使用“实收信托”“利息支出”等科目。
“实收信托”科目为所有者权益科目,是委托人在信托部门的权益,核算信托项目取得的信托财产的初始价值。
委托人以现金设立信托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人以非现金资产设立信托,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受益人要求将应付未来受益人收益转增实收信托,借记“应付受益人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委托人的权益。
实收信托
“利息支出”属损益类科目,借方反映信贷业务发生的利息支出,会计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从贷方转入“信托损益”科目的借方,期末该账户无余额。
“利息支出”科目应按存款客户设置明细科目。
利息支出
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商定办理委托存款业务后,要将资金存入信托机构。
首先,双方应签订“委托存款协议书”,标明存款的资金来源、金额、期限及双方的责任等。
然后,信托机构根据协议书为委托人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并由委托人将委托存款资金存入信托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1.存入委托存款的核算
信托机构凭开户银行的收账通知,向委托人开出“委托存款单”,并据以处理账务。委托存款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
代委托存款科目贷方传票,或作为另编贷方传票附件;
第二联
为存单,委托人收执,取款时代借方传票或作为另编借方传票附件;
第三联
代委托存款卡片账。
其转账的会计分录
贷:实收信托——××委托人户
借:库存现金
按规定委托存款在未发放委托贷款和进行委托投资前,信托机构应向委托人计付利息,而发放委托贷款和进行委托投资后,则不再计息。
信托机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按月计提存款计息,按季向存款人结算利息。
其计息与结息的方法与银行的计息方法相同。但计息基数为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余额的轧差数。
2.委托存款计息的核算
会计分录
【例11-1】 某信托公司信托存款的月末存款计息积数为46 552 800元,贷款计息积数为25 520 000元。若存款合同年利率为1.5%,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同,则该存款的月度计提应付利息为:(46 552 800-25 520 000)×1.5%/360=876.37(元)
贷:应付利息——委托存款利息 876.37
借:利息支出——委托存款利息 876.37
【例11-2】 某信托存款人一季度结息日(季末20日)存款计息积数为5 672 800元,贷款计息积数为2 850 000元,该积数含上月底累计积数:存款计息积数为5 152 900元,贷款计息积数为2 620 000元,若利率同上。则该存款人利息总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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