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税款征收(课件)-《税收基础》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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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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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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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税务代理
第七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管理
1.熟悉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和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2.了解税款征收制度及征收方式;
3.熟悉税务检查制度、形式及方法;
4.了解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5.熟悉税务代理的概念、原则、业务范围及具体实施过程;
6.了解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管辖及程序。
知识目标:
税收征收管理
技能目标:
1.能够遵照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合理实施税务代理业务;
2.正确区分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
税款征收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法向国家组织税款入库的一系列制度、工作的总称。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纳税主体制度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一、税款征收地址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二)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除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外,税务机关还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
第三节 税款征收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代扣、代收的,扣缴义务人不能超越范围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也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代扣、代收税款。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第三节 税款征收
(1) 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2)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三) 税收减免制度
第三节 税款征收
(4)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6)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 税收减免制度
第三节 税款征收
(四)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解缴税款。但考虑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的客观情况,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五) 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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