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资源税(课件)-《税收基础》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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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七章 资源税收
第一节 资源税
2
3
1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1.掌握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和税额;
2.熟悉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3.熟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
4.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及税率;
5.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知识目标:
资源税
资源税
技能目标
1.掌握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2.熟练掌握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3.能够准确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在实际计税时能够灵活运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 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开征资源税主要是为了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一、资源税的特点
第一节 资源税
2.
1.
3.
对资源的绝对收益
和级差收益征税
对特定的资源产品征税
实行从量差别幅度定额税
二、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一) 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一节 资源税
(二) 扣缴义务人
为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针对某些未纳税矿产品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不易控管的特点,《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纳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未纳税矿产品的单位是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
第一节 资源税
(一) 税目
第一节 资源税
三、 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
(二) 税率
第一节 资源税
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原油和天然气实行5%~10%的比例税率,煤炭实行2%~10%的比例税率;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其他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也改为实行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本次从价计征改革涉及的税目税率幅度表具体如表7-1所示。
(1)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 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2)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一节 资源税
(一) 计税依据
第一节 资源税
四、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征资源税的产品销售时,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1. 纳税人应纳税额
从价定率征收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1)
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
第一节 资源税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2.代扣缴纳税额
第一节 资源税
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
×适用的单位税额
五、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一) 减税、免税项目
(1)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第一节 资源税
(二) 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我国资源税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的产品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因此,对出口的应税产品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第一节 资源税
六、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资源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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