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企业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课件)-《税收基础》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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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2
3
4
1
第二节 企业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税收优惠
1. 理解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2.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3.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原理;
4.熟悉资产的税务处理;
5.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6.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知识目标:
企业所得税
技能目标:
1.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中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方法;
2.掌握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总额
第二节 企业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 一般收入的确认
第二节 企业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
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二) 特殊收入的确认
第二节 企业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
(1)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应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不征税收入
第二节 企业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
01
财政拨款。
0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0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 免税收入
第二节 企业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一) 税前扣除项目的确定原则
第二节 企业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
一、扣除原则和范围
( 2)
相关性原则
(1)
配比原则
(3)
确定性原则
(4)
合理性原则
(二) 扣除项目的范围
1.
成本
5.
其他支出
2.
费用
4.
损失
3.
税金
Text
第二节 企业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
(三) 扣除项目的标准
第二节 企业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节 企业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
(1)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二节 企业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
(1)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社会保险费
第二节 企业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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