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关税的计算(课件)-《税收基础》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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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四章 关税
第一节 关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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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关税的计算
第三节 关税的征纳管理
1.了解关税的分类及减免形式;
2.熟悉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3.掌握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4.熟悉关税的纳税申报。
知识目标:
营业税
熟练掌握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技能目标:
关税
一、关税的完税价格
1.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二节 关税的计算
(一)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运、陆运、空运的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应计算至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或卸货口岸)。如果相关费用支付到目的地口岸,则计算到目的地口岸。海运、陆运、空运的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邮运进境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应当按照货价的1%作为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第二节 关税的计算
2. 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二)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二节 关税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关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的数量
×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一) 从价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关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的数量
×单位货物税额
(二) 从量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关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三) 复合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关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动关税税率
(四) 滑动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税缴纳
第三节 关税的征纳管理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为方便纳税义务人,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起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按滞纳税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征收滞纳金。计算滞纳金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扣缴、变相抵缴。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三节 关税的征纳管理
三、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第三节 关税的征纳管理
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征税额时,责令纳税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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