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10.2
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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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
总结回顾
作业布置
目录
Contents
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
01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即期付款交单: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通过代收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清货款才能领取货运单据的付款交单方式。即期付款交单程序其程序如下: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说明:
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
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说明书,并开出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
托收行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并说明托收委托书上的各项提示,寄交进口地代理银行。
提示行收到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即向进口人作出付款提示。
进口人付清货款,赎取全套货运单据。
代收行电告托收行货款已收妥转帐。
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人。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也叫银行提示远期汇票,远期付款交单指进口商见票并审单无误后,立即承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在汇票到期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保管。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说明:
①出口人发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
托收行委托收 款。
② 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交
进口地代收行。
③ 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作承兑提示(或由提示行进行
提示),进口人经审单无误在汇票上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与单据。
④进口人到期付款。
⑤代收行交单。
⑥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⑦托收行向出口人交款。
3、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Acceptance,D/A) 是指出口方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货运) 单据一起通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代收行在进口方对远期汇票加以承兑后即可将流程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有关商业货运 单据交给进口商,至汇票付款到期日,进口商才履行付款责任。
出口商发货。
出口商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
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跟单汇票寄交代收行委托代收。
代收行按托收申请书指示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
进口商承兑汇票。
代收行交单。
进口商提货。
进口商到期付款。
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到。
托收行向卖方交款。
3、承兑交单(D/A)
说明:
4.《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于1958年草拟、1967年公布《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成为国际贸易惯例之一。1978年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 作为ICC322号出版物。1995年再次修订,简称为URC522 (URC522,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ICC Publication No.522)。
5.风险分析:
在托收业务中,实际上相当于先发货后付款,主要凭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且卖方承担了主要的风险,对买方则较为有利。D/A风险大于D/P,因为在D/P方式下,卖方可以利用掌握物权的方式控制买方的付款行为。托收实际应用较少,占国际贸易的3-5%,是非主流支付方式。
6.注意
未经银行事先同意,不能把货物直接发给代收行或以代收
行为收货人。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按照委 托指示办事,既不负责检查货物单据是否正确或齐全,也不承担进口方必须付款的责任。 如果进口方拒绝付款赎单,银行也没有代为提货、存仓和保管的义务。在进口方拒付时,卖方可以委托“需要时代理”代办货物存仓、转售及运回等事宜(必须在托收指示中说明其权 限)。应预先在进口地安排可靠的代理人。
8.远期D/P方式下,为了不影响进口方提货或转售货物,远期汇票付款期限与货物运输时间基本相当。进口方可以采取:提前付款赎单;提供信托收据(T/R)——由于是由代收行自行决定,代收行应负保证责任;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这是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的信用,与代收行无关,出口方自负责任。
9. 出口业务中尽量争取用CIF或CIP成交;若采用CFR、FOB或CPT、FCA等术语时,出口方应投保卖方利益险(Continence insurance—covers seller’s interest only)或出口信用险,以免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买方无偿还能力或发生违约行为,以及是买方不可控的买方国家或导致卖方货款无法收回,卖方可在合同签订后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保险公司可赔实际损失的70%- 90%)。在托收方式下,支付工具的流转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因此属于逆汇法。
第二节 总结回顾